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吸引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来关心湖大,支持湖大,增强湖大的整体实力,从而为湖北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大学董事会于1996年5月正式成立。它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湖北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实业家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的非盈利性的集团联合体,有28家大中型企业、5个地市政府、1个驻汉部队加盟,同时有20个省直厅局委主要负责同志出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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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湖北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实业家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集团联合体。
   董事会由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推举产生,任期四年。董事会设立常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董事会是董事会常设机构,在全体董事会议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副董事长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议为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湖北大学推荐,报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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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章程自湖北大学董事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8日修改后经湖北大学董事会二届一次全体董事会议通过。章程的修改需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大学董事会秘书处。
  湖北大学董事会对学校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对董事会基金的筹集、投放进行决策。董事会坚持“双向参与、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 成员应承认并遵守董事会章程,维护湖北大学的整体利益,为湖北大学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董事会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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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董事会基金由各董事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和筹集。董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专司基金的管理工作。基金委员会成员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
   基金投向原则:改善湖北大学的办学条件,如建造教学、科研用房,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持湖北大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及开展科技开发,创办科技实体;支持湖北大学与董事单位之间的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奖励为湖北大学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员工和董事成员等。
   湖北大学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二届一次全体董事会议通过,修改权在全体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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